超市偷盖“免责盖章”难道就能真的免责吗?
2019-07-19 10:48:51 来源:南宁晚报

超市偷盖“免责盖章”让顾客寒了心

在超市购买商品时,你是否注意过收银员连同商品一起递过来的收银小票?7月13日,经常在某超市购物,且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成都市民周先生突然发现,小票上比从前多了一点东西。原来,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周先生的收银小票上盖了一个印章,上面写着“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周先生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17日《 成都商报》)

到超市购物,我们自然不会购买过期商品,有的顾客会特别注意,有的顾客却不会过多关注,觉得超市不会将过期商品卖给顾客,而超市在购物小票上印上“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免责盖章”,显然是在推卸责任,真的销售了过期商品,难道凭“免责盖章”就能免责吗?

超市在购物小票上印“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免责盖章”,事实上并没有和顾客一起“确认”过,毕竟这很费时间,也会影响到购物的体验。这其实类似于“霸王条款”,目的是推卸责任。超市为此解释,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最近职业打假人特别多,而且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了调包和偷换。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出现,超市才在收银台买单时,让收银员对小票加盖印章。这样的解释显得有点苍白无力。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打假不会调包和偷换,因为这么做,无疑是将自己推向“死胡同”,不仅赔不到钱,反而将自己送进监狱。退一步说,即便是有职业打假者心怀不轨,出现调包和偷换,超市都安装监控的,一查就清楚了,根本不用担心职业打假人调包和偷换。

超市对所销售商品,具有审查义务,顾客没有义务去审查和确认商品的保质期,在小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实际上是超市将责任推给顾客,加重了顾客的负担。如果顾客回家后才发现商品过期,难道超市就没有责任了吗?因此,超市的“免责盖章”是无法起到免责作用的,当然,超市也有它的考虑。如果顾客购买商品的时间过长,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加盖了印章的小票,更利于超市方举证自己没有销售过期商品,顾客反而需要举证。这对顾客来说很困难。

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该是,超市及时排查过期商品,完全按规范地销售商品。“免责盖章”不但免不了责,还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让顾客寒心。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不能无视这样的“免责盖章”,应该及时取缔,并对此有相应的问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