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26年改判无罪,只为留清白在人间
“我现在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我不想等老了带着遗憾进入坟墓。”77岁的程善贵说。1983年,他因琐事和堂弟发生纠纷(堂弟称被程打伤,程说堂弟滑倒),被公安局拘留。程不服写申诉材料,留下“诬告”证据,一年后被逮捕,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判其有期徒刑12年。
程说:“当时赶上严打,管教说上诉就加刑,我就没上诉。”之后程善贵开始申诉,1985年法院纠正:不再认定诬告陷害罪和扰乱教学秩序罪,仅认定故意伤害罪,但并非重伤,经治疗已痊愈,免予刑事处分。但有罪判决仍压在老程心里,他多次上访。2011年获释26年后,法院认定他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但老程不满意:“证据不足,就说明我还不是清白的。”他再提出上诉。2014年,法院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所谓的“不可抗拒原因”是:卷宗丢了,无法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