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并不是一件新鲜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为了援助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曾向外派遣了大批技术人员、工人和医务人员,但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立场的援助,而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劳务输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早期的劳务输出以政府组织外派为主。在“走出去”战略的作用下,劳务输出中政府外派的比重逐渐降低,其他形式的劳务输出比重迅速增加,国内的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也因此搭上了高速发展的顺风车。
发展到过去十年,出国务工已然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除了国家间已经订立的大型对外劳务合作,例如基于“一带一路”国策的劳务派遣、中非合作背景下的非洲援建等,个人依据自己的特长与优势选择出国务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涵盖的领域也日益丰富,包括建筑、餐饮、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科教、计算机等诸多行业。
充足的国际就业机会为国内人才创造了广阔的职业与人生机遇,但在硬币的另一面,疑难也在滋生。2017年,南方都市报报道了12名中国工人被困阿联酋沙迦劳工营的事件,这些工人经人介绍后缴纳了人均3万-4.5万的押金给“工地老板”,但到了迪拜后,他们不仅无工可做,护照还被老板收走。2021年,检察日报发布了一篇名为《出国“打洋工”?高薪工作实为跨国电信诈骗》的报道,怀揣发财梦的陈力不仅没能拥有高薪工作,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被迫参与电信诈骗活动。近期,中国工人赴新西兰工作被骗的新闻也频繁出现在了媒体上,一些提供所谓“工作机会”的新西兰雇主涉嫌与中介联手倒卖工签名额,因而这些工人往往会因为各种理由在试用期内被解雇,只能在新西兰“自生自灭”。这一事件正在不断发酵,引起了新西兰媒体和移民局的重视。
庞大的市场机会、极不透明的信息差和触手难及的异国他乡,不仅滋生了一大批出国劳务中介企业,更是成为了诈骗和非法经营的培养皿。恶性事件的频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出国劳务行业到底应该如何监管?如何合法、合规地维护出国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正视并分析行业内已然存在的乱象。
在众多乱象中,过度宣传或虚假宣传较为普遍。劳务中介公司作为联结劳务人员和境外雇主的桥梁,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介绍工人出国获得的中介费。因此,部分劳务中介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利用出国打工人员追求发家致富的心理,经常采取夸大宣传、隐瞒部分真实情况甚至进行虚假宣传的手段。
一方面,部分不法中介会夸大在国外打工的待遇和工作环境,一味地宣传劳务收入之丰厚,工作环境之舒适,劳动强度之轻松,刻意避开了在国外可能遇到的生活和工作上的问题,从而吸引部分劳务人员在信息的误导下缴纳费用。另一方面,部分不法中介公司会利用信息差,刻意模糊出国工作难度,营造出国打工门槛很低的假象,甚至虚构项目导致大量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
根据公开判例不难发现,这些情况并非孤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曾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国外劳务项目招聘广告、宣传虚假移民案例,还注册了国外公司以制作虚假邀请函,并聘请外籍人士假冒国外雇主,引诱1055名被害人签订中介合同,收取中介费4250余万元,使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最终,加海公司被依法查封,相关人员也于2020年被判处刑罚,主犯廖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无独有偶,2023年5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出国劳务诈骗案。被告李某波等人冒用了北京一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前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就业的招聘信息,并与求职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外派合同,共骗取269名被害人的中介费970万余元。最终,李某波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然而,极具迷惑性的过度宣传、虚假宣传仅仅只是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混乱的表象,它们与“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中介陷阱”、“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现象交织在一起,揭示了当前大部分涉外中介机构都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根本事实。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是由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为了规范出国劳务的中介市场、充分保障我国出国务工人员的安全与权益,该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都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申请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获得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方可开展相关经营。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开展出国劳务中介活动绝非易事。为了保障出国打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特别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指定银行预存300万元押金,专用于保障出国务工人员安全与权益。除此之外,申请企业还必须雇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是由国家为出国工作人员设立的最强防护,也是出国务工人员谨防被中介“忽悠”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主要由商务部统一负责管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名单随时可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查询。
然而,尽管条例严格规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但在高额收益的吸引下,一些不具备资格的非法中介依然采取挂靠、欺骗的手段牟取不当利益,骗取培训费、全款中介费或变相集资,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公开信息,2012年,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杨阳案。杨阳在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招收64名务工人员前往俄罗斯、乍得、美国工作,并从中攫取27万余元中介费用。最终,杨阳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同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非法经营罪案也进行了判决。陈某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累计为20人办理到越南、沙特等地出国劳务,并以中介费、押金的名义收取费用。尽管陈某某在未能办成出国劳务手续后将钱款退还,但仍因非法经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张强等四人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招收60名劳务人员赴新加坡打工,收取中介费42.9万余元,且因不具备资格,导致部分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无事可干或被拖欠报酬。最终,张强、陈安、刘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处8万元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王宏伟则被处罚金6.2万元。
非法经营行为不仅导致被害人蒙受了经济损失,面临滞留国外打黑工、被控制而无法回国等危害人身安全的处境,而且严重扰乱了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秩序。然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仍有更多行业参与者依然在没有合法资质的前提下,以新型营销手段、变相包装的形式参与经营,其合法性存疑。
以“变相包装”形式试图把涉外务工合作包装为咨询服务、移民服务,或挂靠有资格的正规中介机构,同样无法改变其对外劳务的性质和对资质的法定要求。201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毕复勇、杨晓映合同诈骗罪案。二人注册成立杭州澳海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后,用伪造的本科学历证书申领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境外就业、劳务活动等中介服务,但该公司仍采用多种方式虚假宣传可办理境外劳务派遣的业务,并设立多家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虽然其成立的杭州世恒公司申领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但这并不能改变杭州奥海公司及其他公司不具备资格的事实。最终,杨晓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毕复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对有志于出国务工的人来说,这条路既是一条实现梦想的逐梦之路,也是一条充满陷阱的冒险之路。维护好出国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是需要全社会协力做好的必答题。求职者需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招聘信息,在过程中摆正心态,保持冷静、理智的头脑,不盲从、不轻信。各职业中介公司应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服务承诺,努力成为求职者与国外岗位匹配的良心“桥梁”。各大网络平台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筛查涉及国外招聘的不良信息,与中介有合作的机构、平台更要落实资格检验工作。最重要的是,整治市场乱象需要国家强有力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做好监管工作,加强针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核验,及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加强重点巡查、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好出国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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